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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办学章程
发文: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   发布时间:2016-06-25   访问量:1323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真正实现依法治校,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

第二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级中学,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行政隶属于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第三条  学校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29号。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循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致力于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

第五条  办学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法规政策,依法治校。

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立德树人”,开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学生为本,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七条  办学基本理念: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管理正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创新崛校。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办负责任的普通高中教育:开设负责任的课程,引领负责任的教师,培养负责任的学生。

第八条  培养目标:不断提升学生的核心素养,培养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为普通高等院校输送大批优质生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决策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党总支,党总支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党总支下辖若干个支部及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党总支负责监督保障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实施,负责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校风建设、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负责全校师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思想教育,负责干部队伍建设、政治审查以及党务常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由上级部门聘任。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限:校长具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政、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它政府机构所出台的政策处置校内除党务工作方面的其它一切事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事务、财务财产、人事劳资、安全保障等方面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事业发展需要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由上级部门聘任。

校级领导均实行“一岗双责(分管工作职责和党建职责)”制。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常设机构: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公寓处(勤工俭学公司)、综合办、教研室、信息技术中心、年级部。内部常设机构将根据学校发展及上级机构改革及编制的调控,适时增设、撤并。

学校教学管理实行年级部工作制度,年级部主任副主任具有与其他常设机构正副主任相同的资格和级别,直接向分管副校长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精神及实际情况,设立工会、团委2个群众团体机构,工会负责女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常设机构包括年级部、群团组织机构均设正职1名,视实际情况设副职12名,根据干部任免制度,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适时聘任。环节干部的聘期一般为3——6年。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障作用。党政联席办公会、行政会和校务委员会为最高层次决策会议,有权对学校的发展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会由校领导、校内常设机构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年级部主任、群团组织机构正职参加,由校长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审议重大事项,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

教代会按照《工会法》及其章程执行,教代会闭会期间,校务委员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学校的重大事项可以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教代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工会履行。

第二十条  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要通过各处室、级部、群团组织和各支部的协调配合,扩增其辐射范围,提升其示范层次。党总支指导各支部及工会、团委的工作,团委领导学生会的工作。

 

  1. 教育、教学、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德育工作以《中学德育大纲》、《公民道德建设施实纲要》、《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以理想、道德、纪律、诚信、责任、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为重点,以环保、互助、合作、生命、感恩教育等内容为补充,以德育课和主题班会为抓手,以学科课程为主阵地,以各种形式寓教于乐的活动为载体,以班主任为骨干,以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为依托,全力营造和谐的育人氛围。德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关注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关注学科教育的结合点和渗透点,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程育人、事事育人、时时育人、处处育人的格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德育工作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德育处主管、主抓,公寓处、综合办、团委配合、级部落实、班级实施,形成纵向横向相交织的网络化和立体式格局。德育工作必须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作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教学工作要以《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科《课程标准》为纲领,重视“三维目标”,在教学中落实德、智、体、美。学校其它工作都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展开,为中心工作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分管副校长负责,级部主抓课堂教学业务及日常事务,教务处主抓学籍管理、配课和国家教育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办学规程,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并且按《课程标准》、《考试大纲》设置整合课程,实施教学。学校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征订教材,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订购教辅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分层次教学,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指导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认真落实《教学常规》和《学生学习常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研工作要立足校情,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主要任务是继续实验“目标统摄,三环相承”教学法。同时应密切关注“互联网+”对教育教学可能生发的变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研工作由分管副校长负责,教研室主抓,信息中心和级部配合落实。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消防、餐饮、卫生等工作,并且在校内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以上项目分别由分管副校长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重视体育、美育工作,由教务处主抓。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由德育处主抓。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后勤服务工作,由分管副校长负责,总务处主抓。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按照学校制定的主要工作职责,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需要多处室共同完成的由主管处室牵头,多部门协作配合完成。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教辅人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人的管理体制机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学期测评,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并且依据考核结果评优选先、晋职晋级、发放待遇、奖优罚劣。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必须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及时处理。要求各类人员专业化发展,提倡无私奉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岗位均实行岗位责任制,实绩考核制、奖惩制、绩效工资制。

     

    第五章  财务和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杜绝乱收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政府采购招标和财政统一核算支付政策。

    第四十条  学校财产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消耗财产由使用者管理,并实行非正常损坏赔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明德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学校,受学校的指挥、调度、产权管理及人事调整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勤工俭学公司财务管理,须向教代会作专题报告,接受民主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产、地产、物产等发生变更或置换时应以政府行为变更或置换。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市招生,凡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分民族,均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给予奖励。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奖学金。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以及校规校纪。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对于屡教不改者予以劝退或开除。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努力营造文化氛围,以文化教育人,以文化影响人,以文化陶冶人,以文化激励人。

    第五十条  学校以博采众长的胸襟,兴我三中的目的,走出去,请进来,及时注入新鲜血液,保证科学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着力于课程建设,整合国家课程,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五十二条  必要时,学校可引入其它经济实体或民间资本联合办学,涉及到学校名称、性质、资产等重大变更,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洽谈和实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与境外学校的合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并按规定报经上级各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执行岗位责任制的同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给学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的渎职者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社区、关工委乃至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学校、发展学校,教育学生、发展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依法办学、以法治校、以章治校的建设力度,坚持校务公开,根据事项的性质,及时采取灵活的方式,分别向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治校纲领,是学校办学、管理的基本依据。本章程与上级有关规定出现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办学章程应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章程需教代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末尽事宜,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中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在相应的会议中研究讨论并决定后执行,新制定或修订后的文本,即可作为本章程的附件文本。

     本章程由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四届一次教代会通过,自2016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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